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已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系(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由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设立专户,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场地建设、购买设备、工具及宣传
开支、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别分固定和临时两种。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见附件1),经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设岗。原则上各岗位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安全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由资助中心统一向全校学生公布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学校停课后,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应停止工作,以便学生复习考试。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人员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每学年初,各用工单位进行公开招聘,聘用时间一般为一年。凡我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各系(院)和用工单位共同负责,资助中心负责协调。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新聘用的学生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需退出:
1、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学习压力较大或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者。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招聘的,由相关系(院)和用工单位按前述要求进行。
第七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等共同确定。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标准一般为每月80—100元。
第二十六条 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每月15日以后,由用工单位按照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制《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发放表》(样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批并领取劳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附件2: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发放表
信阳师范学院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