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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2-03-27 1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标准及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

我校设立奖学金为:综合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二、三、四年级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6%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2%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标准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实践技能、道德风尚、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或个人,每项1001000元。

 

项目

获奖等级

团体项目(2人以上)

个人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技能竞赛

文体比赛

 

 

国家级

 

1000

600

400

800

500

300

省级

 

400

300

200

300

200

100

校级

200

100

专著

/

500/

1000

专利

/

400/

300

科研项目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500/

市厅校级

100/

学术论文

CN以上刊物

500/

国内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

200/

道德风尚

奖励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500

市(校)级

100

社会实践

/

100

新闻宣传

/

100

文学创作

/

100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标;

(六)上学年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评定综合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分别在班级前20%、30%、50%。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单项奖学金:

(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内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讲)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各项技能竞赛(包括师范技能竞赛、数学建模大赛、计算机技能大赛、网络设计大赛、Flash大赛、DV作品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中获校级一等奖(第一名)或省级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三)获得专利者;

(四)有较强写作能力,公开出版文学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学作品2篇以上、或市(地)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者;

(五)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个人品质优秀,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者;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成绩突出,上学年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

(七)宣传工作成绩突出,上学年获得校级“对内、对外新闻宣传先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

(八)文艺表演(包括音乐、舞蹈、演讲、曲艺等)、文艺创作(包括书法、绘画、篆刻、摄影等)获校级比赛一等奖(第一名),或省级以上比赛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九)在校运动会上打破校级记录或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获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十)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第九条 评定时间

(一)奖学金每年十月份评定一次,毕业生单项奖学金在毕业当年5月份评定。

(二)新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班级初评。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委会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对照评选条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初选名单报所在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系(院)评审。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班初评基础上,研究确定获得综合奖学金人员名单,在全系(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并报学生处备案;提出单项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对各系(院)报送的单项奖学金名单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期3天。

(四)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各项奖学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完毕。

(五)奖学金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综合奖学金审批表(点击下载)

附件2:信阳师范学院单项奖学金审批表(点击下载)

信阳师范学院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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