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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2-03-27 15:49
 

第六条  各高校要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同时,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七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 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 每学年一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并提交《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表》( 见附件 1)

第八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补充与延伸, 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 不再同时参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年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人数, 确定各高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水利、地矿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 、各高校根据下达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 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 组织等额评审, 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公示期不能少于七天, 以防止不正之风,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 、公示结束后, 五日内各高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省辖市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见附件 2)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 15 日内将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隶属关系拨付各省辖市、省直各主管部门, 由各省辖市、省直各主管部门拨付有关高校, 由高校在一周内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确保省府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对未要求报送资料和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高校, 一经核 ;视情节轻重, 核减或取消该校有关专项经费 .并给予全省通报评。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办法的规定, 对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用和挤占, 同时要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 年秋季起开始执行。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04197)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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