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科级体制,隶属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2)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3)负责与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4)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查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5)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上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6)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7)建立和维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8)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9)指导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10)对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各系(院)成立由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秘书,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贷办审批、建档;
(2)组织本系(院)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助贷办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协助助贷办在本系(院)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5)配合助贷办催缴和清收本系(院)国家助学贷款;
(6)建立和维护本系(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7)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贷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 助贷办和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助贷办和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提供真实信息、按时还贷等责任,并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身份证姓名与学籍姓名必须一致,提供的其他个人信息真实;
(8)经所在系(院)推荐;
(9)学校、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在学习并理解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摸底调查、公示等程序,对本系(院)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初审通过学生情况简表》(附件)后报送助贷办,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助贷办专用信箱(zikun@mail2.xytc.edu.cn)。助贷办复审并公示通过后,公布各系(院)复审通过名单并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系(院)申请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由录入人员核对后,利用系统以班为单位打印数据并发到各班核对,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最后,将相关表格材料、数据以及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报送校助贷办审批,电子数据仍发送至助贷办专用信箱:zikun@mail2.xytc.edu.cn;
5、校助贷办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八条 助贷办根据教贷中心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九条 各系(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汇总报送助贷办。
第十条 助贷办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省教贷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助贷办接到贷款后,通过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和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贷办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教贷中心。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贷办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四条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4%,其中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即:当贷款学生违约时,若我校当批贷款学生违约率不超过14%时,违约部分由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若超过14%,则超出部分由教贷中心、贷款银行和学校分别按10%、40%、50%的比例进行分担。
校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我校财务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校财务处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助贷办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校助贷办审查同意后,报教贷中心审批,批准后由助贷办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我校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学校及各系(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贷办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我校其他有关部门在助贷办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若有关部门未征得同意,即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将由学校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助贷办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借贷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八条 助贷办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系(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学籍等有关信息的变动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和本系(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助贷办和各系(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助贷办。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助贷办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 要协助助贷办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提倡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校助贷办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各系(院) 要协助助贷办通过代理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年度还款情况,对学生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助贷办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系(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分学年考核和违约情况考评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年考核是对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考核,每年6月份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依据《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实行系(院)级学生工作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内容及标准,将对考核成绩在前5名的系(院)以及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违约情况考评是对各系(院)已毕业贷款学生违约率的专项考核评比。违约率指各系(院)已毕业贷款学生违约本息金额与本系(院)已毕业贷款学生贷款总金额的比。学校将从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后,每年12月底对各系(院)违约率进行一次统计,排序后以简报形式公布。对违约率低于3%(含3%)的系(院),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违约率高于5%(不含5%)的系(院),减少其次年助学贷款额度的10%,对履行职责情况差的,领导小组可提出批评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适用于2005年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附件: 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初审通过学生情况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