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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办法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2-03-27 15: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他们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以《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一) 德:

1、政治觉悟:是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以学生为中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师德状况: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创新能力:能否积极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科研能力: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研究论文或调研报告;

4、表达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勤:

1、计划执行情况:学期、学年是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并进行总结;

2、开展主题班会情况:能否按要求做到每两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安排布置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3、与学生谈心谈话情况:是否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并做好记录;

4、进学生宿舍情况:能否做到每周进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所带学生宿舍每学期走访一遍;

5、随堂听课情况:能否做到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0次,并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6、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能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先评优、助学贷款等工作并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7、指导班级建设情况:能否认真建立班级学生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

8、指导党团工作情况:能否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推优工作;能否协助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9、能否按时参加学校、系(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10、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系(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四)绩

1、坚持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良好效果。学生积极要求进步,所带班级低年级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同年级中比例较高,高年级党员比例较高。

2、班级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3、学风建设。所带班级学风浓厚,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在同年级中英语、计算机过级考试通过率高;考风良好,班级学生无作弊现象。

4、班风建设。所带班级凝聚力强,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科技文化活动,成效显著,获得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称号。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价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价和组织考评各占50%。专职辅导员的组织考评由系(院)和职能部门两部分组成,系(院)评分占40%,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评分占10%。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考评由系(院)党总支组织。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班主任应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向所在系(院)党总支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评价(50%

由各系(院)党总支随机抽取该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30%以上的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评议,填写《辅导员班主任考核评分表(学生用表)》,并由各系(院)统计出得分结果。

(三)组织考评(50%

系(院)评分:由各系(院)党总支组织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考评工作小组,先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述职,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对照《辅导员班主任考核评分表(系院用表)》进行考评。此项得分占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考评总分的50%,占专职辅导员考评总分的40%

职能部门评分:由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团委等职能部门根据专职辅导员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按照《辅导员班主任考核评分表(职能部门用表)》对其工作进行量化评分。此项考评占10%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以系(院)为单位,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得分排序,前30%为优秀,其他为合格。其中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者或有“一票否决项”者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辅导员、班主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者享受辅导员、班主任岗位津贴。专职辅导员的考核要和学校的年度考核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视情况扣发年度岗位津贴,同时不能参加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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