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暂行办法》(豫毕分办[1998]1号)、《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信院字[2005]122号)及其它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
第三条 毕业生自主择业期为两年,从毕业当年7月1日始至第三年6月30日止。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
第五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六条 就业教育指导的主要内容:宣传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分析就业形势,帮助毕业生掌握科学有效的择业技巧。
第七条 就业教育指导的方式:开设就业指导课(公共必修课,记学分);举办就业指导报告、讲座;进行就业咨询;在大学生就业信息网上开设专栏;通过大学生职业发展协会开展社团活动。就业指导教育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征订。
第八条 成立就业教育教研室,负责协调全校的就业教育指导工作。就业教育指导的人员:学校、系(院)负责就业工作的领导、教师和班主任。
第三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整理和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各系(院)要在指定时间内统计毕业生生源、预审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按时将信息报送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要求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审批表记载一致,其主要内容为:毕业生姓名、性别、高考准考证号、生源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籍变动的毕业生出具学籍变动书面原始材料证明,其中转学的毕业生材料应包含当年招生审批表原件和教育厅批准的转学审批表原件。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签约就业、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从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毕业班班主任在指定时间统一领取后发放。《就业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一套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套。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就业协议书》,不许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加盖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同《就业协议书》一并发放。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需要补发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查、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签字加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遗失,一个月之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情况研究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加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经协商一致后在备注栏注明,视为协议书的有效部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的,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凭《就业协议书》统一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者市(扩权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档案和户籍关系随转。
第二十条 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审批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该证备注栏注明“自主择业,择业期至××××年6月30日”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省辖市(扩权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档案和户籍关系随转。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地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免收管理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再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考研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持录取通知书;录取公务员、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要有相关录用手续证明。以上毕业生已经与其它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生所在系(院)将原因告知原用人单位、并出具告知情况书面证明;如学生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的,由学生本人与原协议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并由原协议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未签协议的,将协议书交回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二十四条 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六章 毕业生违约与改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经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签字、加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系(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严格控制违约现象。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违约的,应先向所在系(院)书面申请,班主任和系(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研究,经批准后,再向原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协议关系。
办理违约手续,须提供以下手续:个人书面申请、原协议书、原协议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加章书面证明,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新协议。
第二十八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办理改签手续。个别特殊情况、在择业期内确需改签的,应先向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改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个人改签申请;原就业单位同意其改签的书面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报到证。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与转递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之前,各系(院)必须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材料移交学校学生档案室。
第三十条 毕业前已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其档案在毕业离校后两周内,由学生档案室统一寄送至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也可以申请将档案保留在学校,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学校在择业期内免收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原则上将其档案转到生源所在地市(扩权县)以上人事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八章 就业率统计、报送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系(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择业期内各专业毕业生的考研、签约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及时报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等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向全校通报各系(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加强与学校招生、教学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发挥毕业生就业率在学生招生、培养工作中的调节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师范学院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