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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08-09 1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教务处和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与本人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可予以注册学籍;若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不能正常入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或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录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任选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和另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取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各教学单位可按20-30%(平时)、70-8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小测验、课程论文、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在期终考试前结束。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修读辅修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入班学习。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基础上,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未修够规定的课程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因故终止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作为任选课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选修课程。

学生校内跨专业选修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跨校选修课程,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的学科中,需本人申请,本人联系接收院校,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选修。经批准选修的课程,考核成绩本校予以承认。

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处或所在培养单位与其他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升学、就业等,需要成绩证明的,学校可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并简化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

(三)跨学历层次转专业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6年;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8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6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8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2年。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者缺课累计达到四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创业、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其中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不超过4学年,其它情形累计休学不超过2学年。

研究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特殊情况可以在休学期满后1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所修的必修与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的;

(二)各学年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的;

(三)自入学起必修和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与学生充分沟通,必要时,应向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并留存相关材料,学生退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同意退学的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本科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学生本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应当不少于3年的最低学习年限。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考核,报研究生处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满基本学制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继续辅修第二专业且已获得第二专业60%以上辅修学分者;

(二)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保留学籍。

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仅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90%,尚有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10学分(不含10学分)以下,允许在一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修。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退学的,或学习年限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修改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之日起2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申诉事实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我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信院字﹝2005﹞090号)同时废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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