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标准及比例
第三条 我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三、四年级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
(二)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6%;
(三)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2%。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实践技能、道德风尚、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或个人,每项奖励100—2000元,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 |
获奖等级 |
团体项目(2人以上) |
个人项目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技能竞赛 文体比赛 |
国家级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省级 |
1000元 |
500元 |
200元 |
500元 |
200元 |
100元 |
破校运动会记录 |
500元 |
著作 |
/ |
500元—1000元 |
专利 |
/ |
400元/项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1000元/项 |
省部级 |
500元/项 |
市厅级 |
200元/项 |
学术论文 |
CN以上刊物 |
100—500元/篇 |
国内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 |
200元/篇 |
文学创作 |
/ |
100元—500元 |
道德风尚 |
国家级 |
2000元 |
省部级 |
1000元 |
市(校)级 |
500元 |
优秀大学生 |
/ |
500元 |
社会实践 |
/ |
100元 |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标;
第七条 申请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前20%、30%、50%。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国内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各项技能竞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三)获得专利者;
(四)有较强写作能力,公开出版文学著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学作品2篇以上或市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者;
(五)文艺表演或文艺创作获省级以上比赛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六)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个人品质优秀,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者;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成绩突出,上学年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
(八)在学校运动会上打破校记录或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获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
(九)参军报国、建功军营,获“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者;
(十)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年十月份评定一次,毕业生单项奖学金在毕业当年5月份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推荐名单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名单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各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信院字〔2008〕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