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学习,强健体魄,健康审美,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主要内容: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四个项目组成。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综合测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于每年9月份进行。
(二)各班级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推荐产生综合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5%,小组成员中既要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干部,也要有群众基础好、敢于坚持原则的普通学生,班主任任组长。
(三)综合测评小组依照《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表》,集中对班级每一名同学上一学年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四个项目进行评分。在对各单项评分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折算后相加,再减去扣分即为学生综合测评得分。四个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55%、10%、5%。每个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素质分×30%﹢智育素质分×55%﹢体育素质分×10%﹢美育素质分×5%–扣分。
(四)综合测评结果要及时向班级同学反馈,学生本人对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综合测评小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在测评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或敷衍塞责造成测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责成测评小组予以更正。
(五)综合测评的结果由各学院妥善保管,《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表》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先评优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信院学字〔2008〕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