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程序,严格教职工外出管理,强化组织性、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因公外出。包括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合作交流等。
(一)因私外出。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四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党政正职外出,参照《信阳师范学院党政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信院办发【2017】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党政副职外出,须同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法社学院教师外出请假审批报备表》报党政办公室处。因事情紧急外出的,应及时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教职工外出,须同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并向分管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报备,同时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法社学院教师外出请假审批报备表》报党政办公室处。因事情紧急外出的,应及时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外出期间,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明确代岗责任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须及时向书记和院长电话续假,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返校后及时按请假程序补办续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须严格按照预先审批的时间、路线和相关规定开展学习、考察、参观、参会、合作交流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路线,私自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开展与规定任务无关的活动。外出途中,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路线的,须及时向书记和院长请示。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向书记和院长销假(口头报告)即可,同时向党政办公室武向朋老师处电话报告。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参观、参会、合作交流的教职工,返校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外出情况。
第八条 在岗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全校性、全院性重要会议的,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将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致使本部门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该教职工的责任,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条 教职工执行本制度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政办公室将加强对教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2017年9月1日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法社学院教师外出请假审批报备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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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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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及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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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乘坐( )离校(火车、飞机注明班次)
年 月 日,乘坐( )返校(火车、飞机注明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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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行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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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事由
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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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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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何种方式向党政负责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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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面请 B.电话 C.短信 D.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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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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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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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
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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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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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报备后,请假人留存一份用于报销出差凭证,学院办公室存档1份。